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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校】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微信公众号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一、目的及范围

目的: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来信来访,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学校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

二、原则及术语

(一)原则

1.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该条原则是在总结信访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学校信访办和各承办单位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和分工,处理好“条”、“块”关系。

2.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依法”是指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信访问题。“及时、就地”是指要尽快、就近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疏导教育”是指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疏导情绪。

3.标本兼治、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强调信访工作的主动性和整体性,要求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而且要深入分析信访问题的成因,超前预防,正本清源,标本兼治,努力将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术语

信访:是指我校师生或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来函等形式,向学校或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当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三、职责

学校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归口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信访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一)学校信访办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群众反映涉及学校的信访问题;

3.按校领导批示,向各有关单位转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4.对各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新的证据要求复查的,应当进行复查;

5.牵头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6.做好信访材料的保存、登记、整理和归档工作;

7.做好与信访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学校各承办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规定,落实信访工作主体责任;

2.公开并畅通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访渠道;

3.及时处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通过本单位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避免其发展为信访问题;

4.承办信访办转送的信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来访来信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5.拟写处理意见书,报告处理结果,并在规定时间报送至信访办;

6.研究本单位信访、被投诉等情况,分析原因,总结不足,避免矛盾和问题的产生,争取在源头上解决问题;

7.做好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归档及其它相关工作。

四、制度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提出

1.信访人可就涉及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以及其他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信访。

2.信访事项提出的形式:

(1)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告知姓名(名称)、住址等身份信息和明确的请求及具体的事实、理由,并由信访工作人员准确记录;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在工作时间内,前往信访办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3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客观真实并提供初步的线索材料,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

(2)围堵学校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周围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办公秩序;

(3)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4)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损害公私财物;

(5)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二)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1.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后,负责信访工作的首问工作。对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或上级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信访办应对信访人姓名、联系方式、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等基本情况予以登记,如实准确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附件1)。

2.对于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办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2)或采用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通知信访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但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信访办应当及时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沟通达成一致后,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信访办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2日内,通过OA填写《信访事项转办单》,呈送学校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转送相关单位承办处理。

4.承办单位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特殊、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除外)。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在原定办结期限届满前5日,经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同时须告知信访办延期理由,并出具延期告知书(附件3)。

5.承办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转办单》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具体如下:

(1)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限时办结并提交处理意见书(附件4)至信访办,由信访办沟通、协调报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答复信访人;

(2)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在接到《信访事项转办单》流程之日起2日内提出转办或退办建议,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6.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报分管信访工作校领导确定牵头承办单位。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汇总相关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并提交至信访办。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按时限要求提出书面意见送至牵头承办单位。

7.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填写《信访事项复核申请表》(附件5),提请学校信访办进行复查。学校信访办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8.对匿名信访事项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慎重办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查,不予办理。

9.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复核结案;

(2)不属于学校职责权限范围内;

(3)信访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单位或其他部门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4)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但未按规定提出复查请求;

(5)信访事项已经过处理、复查、复核程序,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

(6)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7)其他应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信访事项的督办

1.各有关承办单位在办理信访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访办应当予以督促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1)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信访事项;

(2)无正当理由且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办结的信访事项;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信访事项;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

(6)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7)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2.被督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整改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3.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须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由本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信访工作纪律

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2.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的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4.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5.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或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

6.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的后果。

7.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五)信访事项转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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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活动名称

岗位/角色

操作标准及要求

01

发起表单

信访办工作人员

根据《信访事项登记表》,填写信访人信息、信访内容后提交表单。

02

指派承办部门

信访办分管校领导

根据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指派承办单位。

03

指派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负责人

信访办负责人

根据信访办分管校领导指派的承办单位,选择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负责人。

04

核实信访事项

信访承办单位负责人

核实信访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

①属于:在接到流程之日起2日内指定承办人员;

②不属于:在接到流程之日起2日内提出转办或退办建议,流程回至02,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05

指派信访承办人员

信访承办单位负责人

根据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指派信访承办人员。

06

受理信访事项并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初稿)

信访承办人员

①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除外)

②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同时须告知信访办延期理由,并出具延期告知书。

07A

审核

信访承办单位负责人

审核信访处理意见书,并对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07B

审核

信访承办单位分管校领导

审核信访处理意见书,并对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07C

审核

信访办负责人

审核信访处理意见书,并对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07D

审批/指派

信访办分管校领导

①审批信访处理意见书,并对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②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指派给学校负责人进行审批。

08

审批

学校负责人

针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批。

09

上传信访处理意见书(终版)

信访承办人员

根据领导提出的建议进行修改,上传终版的信访处理意见书。

10

办结

信访办工作人员

按照信访管理工作要求,联系信访人告知处理结果,并对外报送或上传信访处理意见书。

(六)其他要求

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判定标准:

(1)涉信访的群体伤亡事件;

(2)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职工伤亡事故、公共场所伤亡事故等重大恶性事故;

(3)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对生活、生产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灾害疫情;

(4)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犯罪案件;

(5)重大社情民意及可能危及社会安定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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