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干部廉政谈话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干部廉政谈话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及范围
目的:为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将监督执纪关口前移,增强干部廉洁自律、依法依规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达到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的目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范围:适用于学校监察部门和干部部门开展廉政谈话工作。
二、原则及术语
(一)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
(二)术语解释
1.廉政谈话,是指学校在廉政建设方面,对干部以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提醒教育、督促整改和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廉政谈话分为廉政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告诫谈话。
2.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学校各级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学校事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保障。各级干部要强化组织意识,严格遵守组织制度和程序,严格按组织原则和组织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
3.工作纪律,是各级组织各级干部在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肃追究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或者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的行为;严肃追究各级干部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等行为,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4.生活纪律,是各级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方面,直接关系组织的形象。严肃查处违背师德师风、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抵制封建迷信,倡导文明新风,督促各级干部在生活上作好表率。
5.廉洁纪律,是各级干部在行使职权有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干部清正、组织健康的重要保障。要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办学治校生态。
三、职责
廉政谈话由学校监察部门归口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主管领导、监察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
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任要职干部的廉政提醒谈话,组织警示谈话和告诫谈话,配合干部部门做好对新任职、新提拔干部的廉政提醒谈话。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责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抓好落实。
干部部门:牵头实施对新任职、新提拔干部的廉政提醒谈话,要做好新任职、新提拔干部的任职前廉政提醒谈话工作方案并及时告知学校监察部门。
对廉政谈话提出的问题,谈话对象要按照整改方案及时整改,监察部门和干部部门要适时掌握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再次谈话或按照相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直至问题解决。
四、制度内容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
廉政谈话的对象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干部(科级及以上)中,新任职、新提拔、任要职的干部,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1.廉政提醒谈话。主要是针对新任职、新提拔、任要职的干部进行廉政纪律教育,提高和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谈话时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行使职权,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和廉洁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提出希望和要求。
2.警示谈话。主要是针对在思想意识、履职担责、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的谈话;对所管辖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提醒,发生违规违纪、失职失责、失德失范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与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警示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3.告诫谈话。主要是针对已出现轻微违规违纪、失职失责、失德失范行为,但尚不构成问责处分的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向其通报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等,对当事人进行警诫和劝勉,并向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三)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1.廉政提醒谈话。对新任职、新提拔干部的任职前廉政提醒谈话,由干部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对在关键部门、关键岗位任要职的干部进行廉政提醒谈话,由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每学年集中开展一次。廉政提醒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2.警示谈话,应在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进行,具体由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告诫谈话,应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具体由监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廉政谈话人员构成
廉政谈话原则上应由2名及以上谈话人员参加,人员构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院校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按照集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2.与新入职、新任职、新提拔的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干部(科级及以上)进行任职前廉政提醒谈话,学校干部部门负责人为主谈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及被谈话人直接上级领导参加。
3.与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干部(科级及以上)进行的廉政谈话,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谈人,被谈话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参加。
(五)廉政谈话的要求
1.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2.谈话前要认真制订工作计划,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告诫谈话,要制订谈话建议及计划安排,经学校监察部门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进行,同时知会谈话对象的直接上级领导。
3.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就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4.谈话对象应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认真记录并填写《干部廉政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谈话结束后3日内报学校监察部门存档。警示谈话和告诫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于谈话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整改方案,报送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六)其他要求
本规定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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