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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校】问责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微信公众号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问责管理规定(试行)

一、目的及范围

目的: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加强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履职尽责、务实高效、奖罚分明”的管理机制,助力集团事业高质量转型发展。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存在聘用关系的全体干部职工。

二、原则及术语

(一)管理原则

1.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2.程序规范,集体决策。

3.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4.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术语解释

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单位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失职失责、失德失范等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三、职责

1.学校校委会:负责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所管理的干部职工做出问责决定。

2.学校监察部门:负责按照管理权限对案(事)件进行初核后提出处置意见,开展调查取证,核准事实后判定问题性质;负责处理申诉,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负责对主责单位或部门初步调查结果进行复核;提出问责意见等。

3.主责单位和部门:根据监察部门授权,负责对本单位或部门涉事干部职工的应问责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提出问责建议等;将问责决定告知被问责人员。

4.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问责决定中相关人事调整的决定,落实涉及撤销荣誉或称号、追回有关奖金、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开除等人事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

5.全体干部职工:应配合监察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取证、访谈问询等工作。

四、制度内容

(一)应当问责情形

1.违反党纪国法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责任追究;

(2)违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活动等行为;

(3)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集团或下属单位管理秩序;

(4)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2.失德失范

(1)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

(2)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与学生、同事或其他人发生任何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6)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7)假公济私,擅自利用集团或下属单位名义或校名、校徽、知识产权、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3.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1)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

(2)未提供真实情况导致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3)涉及生师员工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严重后果;

(4)违反干部、人事工作有关规定,导致干部选任、人事选聘、职称评定等工作失察、失误,引起生师员工强烈反映等不良后果;

(5)决策失误,导致生师员工集体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决策失误,造成资源浪费、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4.滥用职权

(1)在招商运营、采供招标、基建后勤、校企合作、资产管理、招生录取、考试培训、就业、人事选聘、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入党推荐等工作中,违规操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

(2)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印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

(3)违反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4)瞒报、谎报、迟报突发事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疫情、负面舆情或其他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5.管理监督不力或处置不当

(1)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

(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制止;

(3)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

(4)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不作为或执行不力

(1)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集团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2)对单位的决策部署及安排的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

(3)对涉及生师员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生师员工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

(4)对监察审计、群众反映或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积极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

(5)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6)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或推诿扯皮,致使工作严重延误或造成损失;

(7)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生师员工反映强烈而不及时整改。

7.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1)直接或通过他人间接向利益相关方索贿、受贿;

(2)接受或者索取利益相关方借款、回扣、股权、分红、礼品、有价证券等好处;

(3)接受或者索取利益相关方宴请、旅游、休闲娱乐等消费;

(4)参与利益相关方经营管理,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

(5)以借用为名使用利益相关方的钱财、车辆、房屋、贵重物品等财产;

(6)利用利益相关方资源谋取私利;

(7)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8)虚报业务、应付款、篡改系统数据;

(9)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窃取单位机密信息、数据、出卖商业秘密给利益相关方;

(10)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平和公正,造成集团及下属单位利益受损。

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潜在供应商、商户、合作方,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家长、学生等。

8.其他应予问责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在采供招标、后勤招商、考试培训、校企合作、人事选聘、职称评定、绩效考核、评优评奖、监察审计调查等事项中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应当报告而隐瞒不报;

(2)违反财务制度或相关规定,侵占、套取、挪用公款,虚假报销费用、违规设立账外“小金库”、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等行为;

(3)泄露工作秘密或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或单位内他人隐私;

(4)违反单位印章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刻制及伪造印章、丢失印章的,或借用印章擅自用于未经批准事项;

(5)故意伪造或篡改个人简历、学历、职称、档案记录等信息或材料;

(6)岗位调整时不及时、不据实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或不移交有关资料或拒不接受离任审计;

(7)阻挠、干扰或者不配合监察审计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相关人员的;隐瞒、扣压、销毁他人反映、投诉或举报资料,或违反工作纪律向被反映人、被投诉人、被举报人透露有关情况;

(8)对同一部门(处室、二级学院等)干部职工6个月内被连续问责的,或12个月内因同类行为被问责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应对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予以责任追究并视情节予以问责;

(9)干部职工教唆、指使、协助、暗示或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对教唆、指使、协助、暗示或强迫人员视情形予以问责。

(二)问责主体及程序

监察部门应按照以下权限开展调查及问责工作:

1.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学校监察部门干部职工的问责,由集团监察部门调查后提出问责意见,经董事会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后做出问责决定。

2.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由学校监察部门初步调查后提出问责建议,集团监察部门审核后提出问责意见,经董事会办公会或专题会研究后做出问责决定。

3.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其他干部职工的问责,由学校监察部门调查后提出问责意见,经校委会或专题会研究后做出问责决定,并报集团监察部门备案。

4.同一事项涉及集团管理干部职工和学校干部职工,由集团监察部门牵头实施问责。

5.集团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学校或职能部门相关被问责人的申诉并做出最终裁决。根据需要和情节,也可对学校各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及员工启动调查和问责程序。

6.学校监察部门可视情况要求主责单位(部门)对案(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并向监察部门提交初步调查结论和问责建议。

(三)问责处理方式及程度

1.对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失职失责、失德失范等行为问责的,根据严重程度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问责处理方式:

(1)警告;

(2)记过;

(3)降职;

(4)免职;

(5)责令辞职;

(6)开除。

2.被问责人员受处理影响时限为:

(1)警告,3个月;

(2)记过,6个月;

(3)降职、免职,12个月。

问责处理起始时间自下发问责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问责人员在受问责处理期间受到新的问责处理的,其处理期间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时间与新处理执行时间之和。同一人员存在多项问责情形,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处理”的原则予以问责处理,处理期间为各问责情形期间之和,最高不超过24个月。

3.涉及失职失责行为的,在责任追究时,应认定严重程度和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

4.失职失责行为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职、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职三种,按如下标准认定。若对同一失职失责行为的认定结论不唯一时,择其重者进行认定。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职:

a.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局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

b.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在可控范围内且能够予以挽回的;

c.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d.失职行为引发其他形式的较大影响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职:

a.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超出本单位范围内但局限本省范围内的;

b.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失控但能够大部分挽回的;

c.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d.失职失责行为引发其他形式的严重影响的。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失职:

a.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超出本省范围的;

b.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失控或无法挽回的;

c.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的;

d.失职失责行为引发其他形式的恶劣影响的。

严重失职或重大失职的,可以采取开除的问责方式。

5.失职失责行为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给组织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起决定性或直接作用应承担的责任;

(2)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分管)工作职责,使其主管(分管)的人员给组织造成了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3)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领导职责,非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在其分工的领域内,给组织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6.应当从重问责情形:

(1)阻碍、干扰、拒不配合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及问责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3)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阻挠干扰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4)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对被管理对象应问责行为姑息纵容的;

(6)应问责行为发生后未及时纠正或制止,放任损失扩大或影响蔓延的;

(7)应问责行为反复发生,屡教不改的;

(8)对调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互相推诿,不担当、不作为、拒绝履职、转嫁责任的;

(9)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及以上的;

(10)监察人员有违反工作程序、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向当事人泄露信息,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等情形的,按本规定相关条款从重处理;

(11)有其他依法、依规、依纪应当从重问责情形的。

7.可以从轻问责情形:

(1)在组织未掌握情况前,主动报告问题、说明情况、承担责任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3)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有效证据和线索的;

(4)对自身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良好、确有悔改表现、改正及时有效的;

(5)主动检举揭发其他人员应问责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6)有其他依法、依规、依纪可以从轻问责情形的。

8.可以免于问责情形:

(1)存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造成损失的;

(2)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未被采纳的,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9.可以容错的情形:

(1)在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开创性、探索性工作中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无主观故意,且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

(2)为服务基层、服务生师,推进机制和模式创新,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错误的;

(3)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承担风险,主动担当作为,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错误的;

(4)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因情况特殊复杂,出现失误错误的。

10.干部职工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金额超过(含)人民币3万元的,除按本办法问责外,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被问责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干部职工涉及违反师德师风的,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

12.涉及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依规依纪处理。

(四)问责流程

编码

活动名称

岗位/角色

操作标准及要求

01

案(事)件

初核

学校监察

部门

在发现或收到干部职工应问责行为的线索、举报信息或工作安排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案(事)件处置意见。

02

成立调查组、核准

相关事实

学校监察

部门

①根据案(事)件处置意见和工作需要,成立调查组;

②依法、依规、依纪组织调查,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核准相关事实;

③根据案(事)件情况,可要求主责单位(部门)对案(事)件进行初核后,再进行复核。

03

判定问责

行为性质

学校监察

部门

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应问责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

04

征求意见

学校监察

部门

①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及分管领导将调查的事实告知被问责人员,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申辩意见;

②征求有关单位及分管领导对被问责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

05

作出问责

决定

各级管理层

办公会

①按照审批权限审议监察部门提出的问责意见,并作出问责决定;

②问责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公开,明确问责基本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等。

06

提出申诉

被问责人

①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自问责决定下发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单位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②对本单位的申诉处理决定仍然有异议的,自本单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集团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07

审议申诉并作出申述处理决定

学校监察

部门

①应重新成立调查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并按审批权限提交审议,审定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反馈申诉人;

②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08

执行问责

决定

学校人事部门、监察部门

①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落实问责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撤销荣誉或称号、追回有关奖金、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开除等相关工作;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问责情况归入人事档案;

②监察部门、人事部门联合向被问责人通报问责决定,与被问责人谈心谈话等。

09

整改监督

学校监察

部门

监督问责决定的执行和整改情况。

(五)激励与处罚

1.监察部门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

2.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对突破重大案(事)件起到重要作用,或为集团或下属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3.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举报案(事)件的分析甄别,对诬告陷害或恶意举报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以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查处的典型诬告陷害案(事)件要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利益的,监察部门将建议有关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4.对被诬告陷害的干部职工,监察部门将进行澄清正名,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六)其他要求

1.被问责人员的问责决定被撤销或调整的,应当视情况恢复该干部职工的职务级别、薪资级别,按照原职务级别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问责或者被减轻问责处理的干部职工的薪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2.被问责人员在问责处理期内,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为集团或下属单位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人事部门可以提出减少问责处分周期的申请,按原问责决定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可减少问责处分周期。

3.被问责人对集团和下属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调整问责决定。

5.各部门发现相关人员发生本规定应问责的情形,应当将线索及时报告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6.被问责人员被处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取消当年(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慎重使用。

7.被问责人员在问责处理期满后,晋升职务级别及工资档次等不再受原处理的影响。但降职和免职处理在期满后,不恢复原岗位和职务级别。

(七)附则

1.本规定由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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