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缴费管理办法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

学生收缴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工作, 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确保学校收费规范、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署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改革我省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7〕17号)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 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校学生的义务,每位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各项服务性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教材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可通过学校财务的收费平台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缴费。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 各二级学院应充分提高对收缴费工作重要性和严谨性的认识,共同做好学生收缴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政策,制定学校相关制度;

(二)负责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显著场所和位置以及官方网站公示学生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三)作为收费主体责任部门,根据应收数据负责学生的收款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的退费事项;

(五)负责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各二级学院通报学生欠费情况,督促上述部门催缴欠费;

(六)负责建设、完善学校的收费平台。

第六条 教务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籍信息及时更新;

(二)负责教材征订、发放、结算工作,每年对学生的教材费进行结算,并按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三)负责审核教材费退费信息。

第七条 信息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收费平台的技术运维;

(二)负责做好学校收费平台与校内其他业务系统数据、业务等接口的对接。

第八条 学生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代收项目的催缴工作;

(二)负责审核退学学生体检、军训服装费退费信息。

第九条 公寓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提供学生住宿费应收信息,并根据学生住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宿费应收信息;学生如因调整宿舍、申请走读,住宿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或 OA形式通知财务处,保证学生住宿费管理信息的准确性;

(二)负责审核退学学生退宿手续及住宿费退费信息。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的工作职责:

(一) 负责学生缓交费用申请, 并按规定做好缓交登记处理;

(二)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 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三)负责审核退学学生在校时间信息。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负责登记未报到学生及未报到新生退费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学生应在新学年(期)注册前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 住宿费的, 应先至二级学院办理缓交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 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不包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学生转专业按其所转入的专业和班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收费政策,学生应当自觉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如水电费等。

第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收取学费;恢复入学资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复学后按复学当年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 恢复入学资格和休学学生复学后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学生离校实习前应先行缴清实习期间的学费, 在结清全部费用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异动,有关代收费按实计收。

第二十条 收缴处理

(一)各项费用的收缴,原则上须通过学校财务的收费平台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缴费, 学生应按照缴费通知要求,在学校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缴清应缴的全部费用, 未缴清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二)学生申请获得的助学贷款应首先冲抵学费、住宿费欠费,不足冲抵的欠费余额应在学期结束前缴清。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等,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应至教务处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有关结算退费事宜。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以学期收费的按 5个月计算、以学年收费的按 10个月计算;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缴纳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含军训时间)前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 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付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二)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含军训时间)后提出退学的,上课时间(含军训)和入住在 15天以内的,学费、住宿费按半个月计算已经发生的费用;上课时间(含军训)和入住超过 15天不超过一个月的, 学费、 住宿费按1 个月计算已经发生的费用;

(三)代收费主要包含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考培等,退费的处理及金额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按照实际已发生或已服务的期间进行核准。

(四)退费时间计算以学生正式提出申请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 住宿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手续, 以及超出缓交期限仍未缴清欠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缴清住宿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的,不予安排住宿;

(二)暂缓发放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毕业生的毕业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生收费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收缴工作管理不当、治理不力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权限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同时依法责令退还或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违纪应承担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退费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