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架构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账务核算和实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归口部门负责资产实物管理,应选定一名有较强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员工,担任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实物管理,并协同财务处资产管理员做好定期清查、核对的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职责

(一)按照学校制度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购置、入账、转移调拨、借用、报废及盘亏盘盈业务办理。

(二)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维护好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录入规范的资产信息。

(四)组织各部门资产管理员业务培训。

第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部门资产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实物管理,并建立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

(三)负责办理新增资产的验收、入账、报废、转移等手续以及每年部门资产自查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对日常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少(包括盘亏、毁损及报废等),或因保管、使用不当,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时,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资产管理员在管理资产过程中,若未充分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的,视为工作失职。若因工作失职导致学校资产损失的,按学校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发生岗位变动或分工调整时,应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对部门资产账、卡、物进行清点后,办理正式交接手续。部门员工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岗手续。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为确保资产的真实、完整、安全、高效,学校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一)统一部署。学校内新增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安排,分层次购建。学校内资产的转移,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员统一组织实施,严禁各部门擅自转移资产。

(二) 分级管理。 由财务处分别设置 “固定资产分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及实物监督管理。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建立部门资产使用明细台账。

(三)集中处置。对各部门资产的盘盈(亏)、毁损、报废等事项,集中上报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进行处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及划分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独立购入、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共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材料,生活用品,工具器具等资产,按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的。

第六章 资产验收及建卡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采购规模在招标金额3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实行“三方验收机制” ,即财务处、需求单位、供货商验收人员到供货现场共同开箱验货,进入实物验收程序。根据合同及采购内容,完成实物验收与技术质量验收并确认验收合格后, 验收小组填写 《物资设备验收单》 ,相关责任人分别在验收报告书上签署验收意见。

采购规模在招标金额3万元以上(含)的采购事项由需求部门牵头校内相关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共同实施,共同完成。共同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 5人(含) ,包括但不限于需求部门采购项目负责人、财务处、采供处、部门资产管理员、具体使用或维护人,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基建工程类、基建设计类项目的技术部门为基建处;信息化设备或软件类项目的技术部门为流程信息中心。技术部门应配合学校需求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并对供应商交付的工程、产品或服务成果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负责。

其中,合同金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含) ,需求部门分管副校长应参与验收;合同金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含) ,集团对口职能部门、技术部门应视情况参与验收,财务处根据《物资设备验收单》,录入资产明细信息、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验收程序和实施细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基建处)另行制定,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转固定资产手续并移交归口部门。

第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或证明人在购货清单或发票上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即完成实物验收程序。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品按固定资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填单建卡: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合同金额或全额发票金额填写《物资设备验收单》,需要注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单位、产品质保期,由经办人、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财务处,学校资产管理员将根据验收单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新增资产卡片,系统生成新增资产的固定资产编号。

制卡粘贴: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的资产编号,按统一位置贴粘标签。

第二十一条 无偿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捐赠、拨入)及财产清查中盘盈的资产,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按市场价格重新估价,并按增置程序办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城市职业学院资产处置申请表》 ,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财务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六)学校负责人审批;

(七)学校资产管理员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车辆及单位净值在 1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须经校委会审核,学校负责人审批,由采供处组织招标处置;

(二)处置净值总计在 3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负责人审批,由采供处组织招标处置;

(三)处置净值总计在 3000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须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报监察审计处协同,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发起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询比价(不低于3家)之后按程序进行处置;

(四)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转移:

(一)各部门之间转移资产,由移入部门填写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固定资产转移单》,由移出、移入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财务处签字确认后,双方交接实物资产。

(二)《固定资产转移单》一式三份,财务处、移出部门、移入部门各一份。

第八章 资产借用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资产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借用业务,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资产借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学校部门之间借用,先由借用部门填写《郑州城市职业学院资产借用申请单》,主要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数量、资产编号、用途及借用期限等。

(二)申请单经借用双方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签字同意后,由借出部门资产管理员按部门规定办理;

(三)内部借用资产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的由借出部门负责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逾期未办理,资产检查中视为借出部门资产盘亏。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原则上不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有特殊原因需外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郑州城市职业学院资产借用申请单》,主要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数量、资产编号、用途及借用期限等。

(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字,并报送学校负责人审批后,转至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所有借用资产,借出部门必须督促借用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归还时,借出人要仔细检查归还的资产是否完好无损,是否能正常使用,如发现有损坏,按相关规定由借用人负责赔偿。借出人未仔细检查就接收借出资产后出现问题的,由借出人负责。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资产,导致损坏或丢失的,由借出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九章 资产维修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办公类仪器设备和其他仪器设备。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有效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善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时,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核对需维修设备的名称、仪器设备编号和保修期时间。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使用部门可直接联系供货方进行维修。过保仪器设备,部门资产管理员按学校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申请后, 组织维修。

第三十四条 因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需要维修的,按照学校规定由部门确定责任人进行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完成维修后,由使用部门负责验收。使用部门要单独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认真做好每一次的维修记录。

第十章 资产清查与抽查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财务处负责组织部门自查、重点抽查及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亏)、毁损、报废等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核对工作采取定期、不定期两种形式,财务处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资产的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