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差旅管理办法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

差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做到既保证出差人员公务活动的需要,又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商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出差天数,按规定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 公出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差旅费管理制度,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差旅费报销规范

第六条 出差审批流程

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按流程在OA中进行审批或汇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申请单或汇报中应详细填写或汇报实质性出差事由,不得笼统填写“调研”“考察”“学习交流”等字样。

第七条 出差变更

(一)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外,因工作实际确需延长原批准范围之外的出差时间或地点的,应当按照审批流程提请审批,情况紧急的可提前一天电话请示主管校领导,并在原批准出差时间后一周内完成出差变更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和地点,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经批准的出差在出发前取消的,已发生费用据实报销。

(三)经批准的出差时间、地点在出发前变更的,按照新的出差计划重新报批。

第八条 出差纪律

(一)学校员工出差期间不得损坏学校形象、信誉,出卖学校商业机密,谈论学校内部管理状况等。学校员工出差期间如遇客户宴请(工作餐除外),一律不得参与;如遇客户提供住宿应如实申报。

(二)学校员工出差期间不得履行或承诺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事务。

(三)学校员工出差期间不得参与赌博、嫖娼、酗酒、打架等;因员工个人行为造成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由当事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四)如出差人员出差期间被客户投诉,一经查实按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五)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需保持电话畅通。

第三章 差旅费报销标准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大巴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选乘交通工具,具体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三)校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与校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相同标准的交通工具。

(四)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五)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最简便快捷的线路乘坐交通工具,不得绕行。

(六)如购买特价机票价格,低于本人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范围的,出差人员可提供价格对比依据,凭票据实报销。

(七)其他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应当从严控制,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乘坐,且需在差旅费报销审批单上单独签批。未经批准乘坐飞机,机票按火车票价报销,折扣机票低于火车票价的按实际支付的机票价格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机场快轨等费用可凭据报销。

(八)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

(九)出差人员使用公务用车方式公出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十)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租赁车辆方式出行的,需事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批准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标准范围内的火车票价(无火车的按大巴车费标准)报销,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条  住宿费

(一)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具体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2021年全国城市划分名单详见附件):

城市住宿标准

(三)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为两名同性别职工出差,非特殊原因,须双人合住,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单独住宿,随行人员可入住与校级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相同标准的房间。

(四)异地参加会议指定酒店或房间,住宿标准较高,确实无法调换的,可凭举办方提供的会议文件或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证明文件需列明费用标准明细并加盖举办方公章),但不得超过校级领导住宿最高标准。

(五)在新密市参加会议、培训原则上不予报销住宿费;必须驻会的,可凭举办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按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

(六)考察、培训、会议等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用,此项需本人在差旅费报销申请单事由项目中如实申报。

第十一条 误餐补助费及差旅费津贴

(一)误餐补助费及差旅费津贴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二)误餐补助费及差旅费津贴不分职级,实行定额包干,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具体标准如下(2021年全国城市划分名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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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期间由对方单位承担伙食费用和市内交通费的,不发放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只提供中餐或者晚餐的,当天按照误餐补助费标准50%补助,此项报销者应在报销说明里如实申报。

(四)在出差期间误餐补助费、差旅费津贴按当天最后到达公出目的地的标准执行。

(五)出差人员使用公务用车、租赁车辆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如实申报说明,学校不再报销差旅费津贴。

第四章 差旅费报销特殊事项规定

第十二条 到异地参加培训差旅费。

(一)到异地参加7天以内(含7天)的短期培训,按照培训通知和外出自然天数发放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

(二)到异地参加7天以上但在30天以内(含30天)短期培训,培训期间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按照第十一条标准的50%予以发放;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三)到异地参加各种长期培训(30天以上)和专业进修,培训期间不发放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报销标准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超支自理;会议、培训文件规定必须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的,食宿费用按会议文件注明的标准报销;会议文件要求统一安排食宿,但文件中未明确食宿标准的,报销者需提供会议文件或者由主办方提供的食宿标准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证明文件需列明费用标准明细并加盖主办方公章),方可据实报销;不能提供书面说明的,报销标准按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超支自理。

第十四条 教师带学生外出实习,作为指导老师带学生下企业锻炼的差旅费报销参照教务处相关文件执行;参加省培国培的差旅费报销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准集团内借调或挂职期间,不报销差旅费。

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五章 报销流程

第十六条 差旅费实行“一事一报”。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当月23日前(寒暑假除外)办理报销手续。如在外地无法当月报销的,须将发票寄回学校按月报销。特殊情况需跨月的,报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延至下月10日前报销。除以上情况外,逾期此项费用将不再报销。根据《公司发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以前年度发票原则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城市间交通票遗失或损毁,须由出差人出具书面说明,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资料,同行出差人员或有关人员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按实际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报销交通费,并按规定给予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票据或票据无法确定出差起止日期的,可根据其他票据日期确定补助天数。无法提供证明的,不能给予误餐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

第十九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并加盖红色发票专用章、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预算执行及报销内容负责;财务人员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完整、合规。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开支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郑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暂行)》(院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021年全国城市划分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