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郑州城市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创于2009年2月,原名郑州布瑞达理工职业学院,2011年4月更为现名,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就梦想”的办学理念,恪守“立德、笃学、匠心、自强”的校训,践行“立德树人、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教育理念,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重要职能,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历史使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保证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地址

中文名称:郑州城市职业学院(简称:城院)

英文名称:City University of Zhengzhou

法定住所及办学地址:河南省新密市溱水路西段1206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定位:立足河南,辐射中原,面向全国。

第六条  发展目标:加强内涵建设,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产业助校和依法治校战略,以人才质量培养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龙头,瞄准智能化城市建设与管理,服务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需求,建设凸显职教特色、地方特色和城市特色的高水平职业本科大学。

第七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专科教育为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实际,适时与普通高校合作举办职业本科教育、开展成人继续教育、培训及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郑州新高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实际出资。

第十条  举办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学校改革发展,把学校办成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法人资产,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推荐理事长、校长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监督和参与学校的办学及管理活动;

(七)拥有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权。

(八)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事项有建议权;

(九)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以及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三)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四)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与帮助学校发展。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各类事项,并及时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实施教学活动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根据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校内学科专业比例,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主动申报学位授权点;

(四)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据学校职称评聘权限自主评聘教师职称及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维护;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合格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九)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

(二)依法执行国家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

(三)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与审查;

(六)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技支撑;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人选由举办者推荐,并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当选。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四年,届满即自动离任。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如有特殊原因,未满一届而提出辞任时,经理事会同意后,按规定予以提名并补足名额。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因故出现缺额或无法履行理事职责,超过六个月或者不再具备理事任职资格时,应由举办者按原产生方式另行补选或改选。在任期中补选或改选的理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根据发展需要,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审批学校主要规章制度。

(三)聘任或解聘理事会成员、校长、其他校级领导、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预、决算,对学校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审批学校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专业设置。

(六)审批教职工的编制职数及薪酬标准。

(七)决策学校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支出(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及清算等事宜。

(九)决定变更举办者。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校长、其他校级领导、财务负责人或由理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任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并主持时,可指定人员或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突发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及表决意见;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则视为弃权。

(三)理事会会议遵循决策民主化原则,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委会同意;理事会有会议决议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理事签字;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或理事会决议中予以显示。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

4.审议和批准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5.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预、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清算等事宜

(四)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理事长确定,理事可在理事会召开5日前提出提案,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可在理事会召开5日前提出提案,理事会应当予以审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各位理事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

(五)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要立卷归档,不得外漏、涂改或销毁。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定理事会议题,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学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理事会各项决议;

(五)在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学校利益,事后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资格及应遵守的规定: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应遵守理事会章程,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学校利益;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泄露会议机密。若有违反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不得利用在理事会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

(四)三分之二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理事会、校委会及行政机构接受学校监事会的监督,保障监事会的知情权,所属人员必须按监事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学校基层党组织代表、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监事在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举办者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教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举办者推荐。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即自动离任,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因故出现缺额、无法履行监事职责超过六个月或不具备监事任职资格的,应按原产生方式另行补选或改选。在任期中补选或改选的监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监事会主席临时不能履行职务的,可授权其他监事代行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评价学校的管理决策、教育教学、财务收支、组织人事等办学行为;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要求理事会、校委会报告学校相关事项;

(四)要求理事长、校长及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并要求审议;

(七)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理事会管理人员、校委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聘请其他机构或个人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就有关问题听取学校校长的报告;

(四)向学校调查、了解办学情况;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六)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校委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会议并发表意见建议;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及义务

(一)严格遵纪守法和遵守学校章程,享有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享有对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三)享有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不得开展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享有调阅学校档案、文件或约见学校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但不得泄露学校涉密事项;

(五)应邀参加学校的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或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校委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委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等参加,主要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委会是学校行政执行机构,实行党政校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根据需要可邀请理事会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二级学院院长列席。

第四节 校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由校长提议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并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五)拟定学校学科设置、调整方案;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拟定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七)制定学校内部教职工设岗方案和薪酬待遇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八)聘任、解聘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九)建立严格的学校管理责任制度,领导并落实学生管理工作、校园的治安、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十)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长人选由举办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推荐,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四年,届满即离任。

校长人选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含)学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三十五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办学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三)不能全面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三)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经理事会同意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六条  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举办者指定副校长暂时代为行使职权,直到理事会聘任下一任校长。

第三十七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根据校长授权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一节 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中共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政治核心,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设委员7至9人。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委委员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五年。

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三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政治保卫部(武装部)、纪检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按要求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党委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讨论的事项作出决策。

(三)党委会议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师生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才管理和服务,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八)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中共郑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设书记1人,委员4人,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学校党委通过,报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纪违规线索和案件,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群团组织

第一节 工会委员会及共青团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由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领导,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行使其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学校分配实施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由学校党委领导、团委组织指导,按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独立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的协调统一,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实施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建立教师管理队伍,并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日常行为规范和要求,统一对学生实施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统筹教学和科研事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学改革、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咨询、审议、监督和实施,以及审议专业的设置及人才培养方案等;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的咨询、评议、评审机构,负责制定学术研究规划,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体制。院、部、处实行院长、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及进修培训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秉持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知识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扶助和保护特殊、困难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培训制度,鼓励教职工参加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聘用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工或集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学  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要求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相关资助金;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按照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业指导、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对于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构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九章 经费来源、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开办资金1.23亿元。

学校举办者应当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社会捐赠;

(三)学宿费收入;

(四)学校的办学积累;

(五)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在遵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有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编制和组织实施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制定年度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所有财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实行严格登记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和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学校的资产和财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会计法》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理事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七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国家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等各项费用,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十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一条  学校设后勤保障机构,不断提高后勤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推行后勤社会化管理,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八十二条  学校理事长、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任前,必须接受离任财务审计。

第十章 社会监督与社会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等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检查,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四条  学校立足河南,辐射中原,面向全国,为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五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十六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十七条  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并实施“服务校友、服务学校、共同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依法签订变更协议、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九条  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形成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相应登记。

第九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被吊销合作办学许可证;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理事会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决议同意终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清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除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外,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全校各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应当遵守本章程,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