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精干高效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为主线,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求相适应。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学生、关注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加强学风建设,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定期开展学风调研,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掌握正确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认真抓好校规校纪教育,经常检查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加强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组织好学生报到注册及学费收缴工作;开展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认真落实学生管理的各项评比制度,做好所管班级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综合素质测评及评优、评先工作;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六)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七)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八)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九)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十)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对于符合代课要求的辅导员可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劳动教育、安全教育、党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周课时不能超过4节。代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2.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3.最近1学年绩效考核,排名为前30%;
(十一)辅导员在正常工作日期间,须住校,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十二)认真落实值班制度,辅导员必须参与学生公寓夜间值班,值班时间为晚9点30分至次日早上7点。
第六条 辅导员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度:每周至少组织召开1次所带班级学生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活动,总结、安排工作等;每半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学生干部会议,总结、讲评和布置工作,组织工作经验交流,开展学生干部业务学习培训和工作指导等;
(二)谈心制度:要经常与学生谈心,每学年谈话人数不低于所带学生的80%,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三)检查制度:辅导员每天要对学生学习、工作和活动场所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中的各类问题,督促学生按时作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安全与稳定;每周至少3次到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情况;
(四)登记制度:及时将所带学生或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辅导员工作手册,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
(五)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重点是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六)听课制度:要有计划地对所带班级进行随堂听课,每周至少听课2节,并作好记录。要认真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总结汇报制度:要把自己的工作计划、总结在每个学期的期初、期末上报给本学院。
第三章 选配与聘用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职辅导员师生比按1:200的比例设置,各学院团总支书记兼任辅导员的师生比按1:150的比例设置。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组成辅导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通过相关程序选聘。
第十条 新聘任辅导员试用期原则上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两级考核,学生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各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负责辅导员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处牵头,各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学生处和各学院要完善辅导员的考核体系和办法,加强对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每学年按照辅导员总数的20%,评选优秀辅导员,并给予奖励,评选办法由学生处商人事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全校在岗的专职和兼职辅导员均为考核对象。按照日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学院考核与学生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日常和阶段考核。日常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每月组织1次;阶段考核由各学院和学生处共同组织,以学院考核为主,每学期组织1次(考核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2周)。
第十五条 学生处负责辅导员所属学生违规违纪、重大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到位及处理情况等项目的考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负责对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辅导员学期工作计划,总结撰写及执行情况;
(二)班风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
(三)班会召开情况;
(四)文明宿舍创建工作;
(五)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工作;
(六)学生干部培训工作;
(七)深入班级情况;
(八)随班听课情况;
(九)所属班级违规违纪情况;
(十)安全法制纪律教育工作;
(十一)新生入学教育工作;
(十二)毕业生就业教育工作;(十三)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内容是否完整、档案填写是否规范);
(十四)军训组织工作;
(十五)评优评先推选工作;
(十六)各项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十七)贫困生认定、帮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奖助学金评定评选及管理工作;
(十八)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十九)突发事件的到位及处理情况;
(二十)本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分数分配比例为:学生处考核占20%、学院考核占60%、学生评议20%。计算公式为:
考核总成绩=学生处考核成绩+学院考核成绩+学生评议成绩。
各评议主体得出的具体成绩=百分制实际得分数×相应评议主体所占的百分比。
各学院团总支书记兼任辅导员的考核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分数分配比例为:学生处考核占10%、校团委考核占10%、学院考核60%、学生评议20%。计算公式为:
考核总成绩=学生处考核成绩+院团委考核成绩+学院考核成绩+学生评议成绩。
各评议主体得出的具体成绩=百分制实际得分数×相应评议主体所占的百分比。
第十八条 学生评议由学生处按照本规定及日常工作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学生评议调查覆盖面不低于辅导员所带班级每班学生人数的80%。
第十九条 各学院考核、学生处考核和学生评议考核由学生处汇总后送学校人事部门。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总成绩在95(含)分以上的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61-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原则上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一)不能按照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二)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
(四)违反职业道德,不能为人师表;
(五)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且经教育不改;
(六)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学生中进行推销各种辅导班、认证证书或其它形式的有偿商业行为;
(七)正常工作期间,经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个人商业、其它兼职等行为;
(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
(九)其它相关情形。
第五章 培养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定期开展辅导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外出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学科发展开展研究,并在科研立项及对外科研项目申报中给予扶持。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二十五条 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辅导员经考核合格,每月发放70元电话费补贴。根据规定,辅导员带班人数为200人,达到要求者为满工作量。每超出1人,给予5元/生/月的超额补贴。少于180人的,按2元/生/月扣除工资。
各学院团总支书记兼任辅导员的带班人数为150人,达到要求者为满工作量。每超出1人,给予5元/生/月的超额补贴。少于130人的,按2元/生/月扣除工资。
各学院可根据需要聘任少量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与管理按照《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初级辅导员、中级辅导员、副高级辅导员、高级辅导员,其晋升条件及享受待遇如下:
(一)初级辅导员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可直接聘任;
2.本科毕业且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含试用期);
3.担任辅导员期间,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4.享受教师系列助教职称待遇。
(二)中级辅导员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期满,可直接聘任;
2.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任初级辅导员3年以上;
3.本科毕业且任初级辅导员4年以上;
4.任初级辅导员期间,至少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
5.理论研究与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意3条:
(1)具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2)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得校级以上荣誉;
(3)所带学生获得省级以上荣誉;
(4)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须为独著或第1作者);
(5)工作相关的征文、论文等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
(6)校级以上学生工作相关的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7)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在校级以上媒体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作者必须为署名作者或署笔名、网名的实名认证人。
6.享受教师系列讲师职称待遇。
(三)副高级辅导员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可直接聘任;
2.博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辅导员职务2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辅导员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中级辅导员职务5年以上;
5.任中级辅导员期间,至少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
6.理论研究与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意3条:
(1)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荣誉;
(2)所带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荣誉;
(3)工作相关的征文、论文等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荣誉;
(4)省部级以上学生工作相关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
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学生工作相关科研项目;
(5)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作者必须为署名作者或署笔名、网名的实名认证人。
7.享受教师系列副教授职称待遇。
(四)高级辅导员
1.担任副高级辅导员职务5年以上;
2.任副高级辅导员期间,至少2个年度考核为优秀;
3.理论研究与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任意3条:
(1)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荣誉;
(2)所带学生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荣誉;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学生工作有关的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
(4)征文、论文等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荣誉;
(5)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6)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发或播报的,具有广泛网络传播的优秀原创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作者必须为署名作者或署笔名、网名的实名认证人。
4.享受教师系列教授职称待遇。
符合条件者须于每年10月份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后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复查后提交学校辅导员职级晋升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校内选拔任用管理干部时优先考虑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转岗意向的辅导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经个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可优先安排转岗。
转岗要求:
(一)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具有中级辅导员职务,并且当年所带学生为应届毕业生;
(三)担任辅导员期间,至少2个学年绩效考核为优秀(B+及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商人事处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郑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院发〔2018〕31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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