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奖励办法
一、目的及范围
集团秉承身正为范的价值观,要求教职工廉洁自律、担当尽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集团各项规章制度。为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利益相关方(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廉政问题的举报行为,维护利益相关方、集团的共同利益,共同推动廉洁生态,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和各院校对廉政问题举报行为的奖励。
二、原则及术语
(一)原则
1.保护举报人权益原则: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包括对举报人身份的保密,防止报复行为,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2.奖惩相结合原则:举报奖励制度应与相应的惩处措施相结合,对确凿的腐败违法行为应进行相应的惩处,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形成奖惩相衔接的举报机制。
(二)术语
1.违规违纪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纪律要求、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2.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潜在供应商、商户、合作方、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主管部门,家长、学生等。
三、职责
(一)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举报,查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二)组织人事部门
负责以工资形式为集团内部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资金,协助处理与举报相关的人事事务,包括纪律处分、调岗、调整任职等。
(三)财务部门
负责按照财务制度,以其他形式为集团外部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四、制度内容
(一)举报/上报范围
1.直接或间接向利益相关方索贿、受贿的;
2.接受或索取利益相关方的回扣、股权、分红、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以及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
3.参加由利益相关方付费的超出合理商业交际范围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4.参与利益相关方经营管理,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
5.以借用或出借为名使用利益相关方的钱财、车辆、房屋、贵重物品等财产的,或收取出借收益的;
6.利用利益相关方、集团资源谋取私利的;
7.滥用职权,将组织财产占为己有的;
8.虚报业务、应付款项或篡改系统数据的;
9.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工作文件、资料、数据,窃取单位机密信息、数据,出卖商业秘密、数据、工作资料的;
10.违反财务制度或相关规定,侵占、套取、挪用公款,虚假报销费用、违规设立账外“小金库”、违规开立银行账户或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等行为的;
11.在采供招标、后勤招商、施工管理、项目验收、招生、考试培训、校企合作、选人用人、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师生评奖推优、学分认定、实习就业、入党、聘用、监察审计调查等事项中徇私舞弊的;
12.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利益相关方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3.以其他方式接受或输送不正当利益,影响组织的公平和公正,并损害组织利益的。
(二)奖励条件
1.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规违纪事实或者线索,能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
(2)其他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纪检监察部门教职员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由其授权、经他人举报的;
(2)举报人举报后,又通过其他途径对外泄露影响案件调查的;
(3)举报事项涉及的关键证据事先被纪检监察部门掌握并正在调查的,但其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为纪检监察部门未掌握并在调查工作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除外;
(4)其他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人提供有关舞弊行为信息、证据资料,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提供线索的有效性、案件性质及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或非物质奖励:
1.物质奖励
最高按照实际挽回损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对于主动上交收受的礼品、礼金等赃物赃款,按照上述(三)1.标准给予上交人奖励。
2.非物质奖励
若举报人牵涉相关案件中,可以减轻或者免于追究对举报人的处罚及相关民事责任或予以谅解。举报人为供应商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已经建立合作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将继续保持合作,根据情况减轻对应责任。
(2)对有意向建立合作关系的利益相关方,根据其资质情况、业务性质、举报内容等,保留或优先提供合作机会。
(3)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或主动提供新的有价值线索的利益相关方,根据情况减轻其对应责任。
(四)奖励程序
序号 | 关键控制点 | 控制措施 |
1 | 02 初步核实和判断 | ①成立评审调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加强对举报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的多方位充分评估。 |
编码 | 活动名称 | 岗位/角色 | 操作标准及要求 |
01 | 提交 举报信息 | 举报人 | 举报人向纪检监察部门(包括总部合规管理部和院校监察审计处)提交举报信息。 |
02 | 初步 核实和判断 | 纪检监察 部门 | 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举报范围与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并初步确定奖励金额。 |
03 | 审核 | 合规管理部 负责人 | 审核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
04 | 审批 | 合规管理部 分管领导 | 审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
05 | 向举报人反馈审核结果 | 纪检监察 部门 | ①向举报人如实反馈审核结果: a.如举报符合奖励条件,提醒举报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收款信息。匿名举报人还需提供身份确认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发放奖励。 b.如举报不符合奖励条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给出相关理由。 ②提醒举报人如对奖励金额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规管理部提出复核申请。合规管理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回复。 |
06A | 发放奖励 | 组织人事 部门 | 以工资形式为集团内部举报人发放奖励。 |
06B | 发放奖励 | 财务部门 | 以其他形式为集团外部举报人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须符合集团财务制度要求。 |
07 | 领取奖励 | 举报人 | 查收奖励。 |
(五)其它要求
1.举报人可以通过纪检监察部门公布的电话、电子邮件、网站和二维码、来信来访等渠道,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违规违纪行为。
2.举报人可以选择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推荐采用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1名专人与匿名举报人负责联系)。
3.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集团财务制度要求,由纪检监察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接受集团财务部和合规管理部共同监督,以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防止滥用和挪用。
五、监督与激励
1.纪检监察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设立举报档案,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签字确认登记或者银行转付凭据、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2.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对违规违纪、贪污腐败行为举报奖励、上交奖励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学校举报奖励情况报至集团合规管理部汇总。
3.纪检监察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以及奖励情况等进行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其身份和相关信息。在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有功人员时,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个人信息。
4.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
(2)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或案件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
(3)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5.举报人必须客观真实地举报,并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举报人不得伪造举报材料,诬告、陷害他人或组织。如果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或以举报为借口制造问题、欺骗、冒领奖金、干扰正常工作进行,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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